(2016)鲁01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1号原告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商河县。经营者王海堂,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冬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与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商河县金衡木业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张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