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匡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61号原告匡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XXX号XXX号楼三层C部位。法定代表人杨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沈健。原告匡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