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广平与谭锦钊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376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平,谭锦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66号原告:高广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谭锦钊,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高广平诉被告谭锦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锦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广平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过期不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谭锦钊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谭锦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自称是白云集团的出租车司机,其在2013年8月21日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居间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的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平与被告谭锦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锦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广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谭锦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