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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沙与徐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498号原告黄X,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徐X,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黄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黄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X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