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沙与徐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498号原告黄X,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徐X,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黄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黄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X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