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区锦生与梁顺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顺喜,区锦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顺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锦生。上诉人梁顺喜因与被上诉人区锦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梁顺喜于2016年2月1日以已与区锦生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梁顺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顺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顺喜负担。梁顺喜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