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字第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许来江与淮安醉香醉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来江,淮安醉香醉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字第0584-1号原告许来江。被告淮安醉香醉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来江与被告淮安醉香醉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来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来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来江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