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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顾良全、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顾良全,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39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顾良全,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海北裕海路1号之7房。法定代表人:黄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701。法定代表人:丁国强。原告李强诉被告顾良全、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以被告顾良全、被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准备另案提起财产保险合同之诉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