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陆进超与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宋新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进超,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宋新波,杨焕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陆进超。委托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王潍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波。委托代理人宋坤。被告杨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进超与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宋新波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王洪芳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邬铭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