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全、陈仁筑、陈仁城、陈淑锦、陈茉莉与被告邱良泉、吴梅花、苏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全,陈仁筑,陈仁城,陈淑锦,陈茉莉,邱良泉,吴梅花,苏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89号原告陈秀全,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仁筑,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仁城,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淑锦,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茉莉,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邱良泉,男,成年,汉族,大田县人,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被告吴梅花,女,成年,汉族,大田县人,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被告苏永成,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全、陈仁筑、陈仁城、陈淑锦、陈茉莉与被告邱良泉、吴梅花、苏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秀全、陈仁筑、陈仁城、陈淑锦、陈茉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还清借款,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全、陈仁筑、陈仁城、陈淑锦、陈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秀全、陈仁筑、陈仁城、陈淑锦、陈茉莉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