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东与韩翠利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东,韩翠利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东,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翠利,女,住河北省兴隆县。再审申请人杨东因与被申请人韩翠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承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兴隆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韩翠利拿走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证明韩翠利用申请人银行卡里的钱偿还房屋贷款。2、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录音光盘庭审中未质证。该录音内容体现了被申请人用申请人的钱对房屋装修和还贷的事实。3、一审中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报警相关证据,法院未予调取。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虽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为韩翠利支付的楼房装修款及借款16900元,但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杨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