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39号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侧(杨舍镇范港村)。法定代表人许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长阳路78号3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里亚斯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思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