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玲与被告赵宛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赵宛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胡玲,女被告赵宛岩,男原告胡玲与被告赵宛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胡玲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玲的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胡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