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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危惊涛、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危惊涛,刘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3-1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5栋。负责人:杨灿,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悠悠,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危惊涛,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莉,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诉被告危惊涛、被告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危惊涛、被告刘莉银行存款181475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危惊涛、被告刘莉银行存款1814754.7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