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顾兴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明,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剑,该××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皖1103执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明银行存款¥7750395.33元。现因被执行人马明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明银行存款¥7750395.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