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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梁仍栋与李才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仍栋,李才逸,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页岩机砖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72号原告梁仍栋,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魏成钢,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才逸,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法定代表人李才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仍栋诉被告李才逸、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页岩机砖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仍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仍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仍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仍栋负担。审 判 长  潘明心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