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梁仍栋与李才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仍栋,李才逸,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页岩机砖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72号原告梁仍栋,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魏成钢,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才逸,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法定代表人李才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仍栋诉被告李才逸、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页岩机砖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仍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仍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仍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仍栋负担。审 判 长 潘明心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