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夏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破坏选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26号罪犯夏飞,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埇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宿中刑终字第45号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视频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夏飞、证人徐有功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夏飞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罚金一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夏飞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夏飞的同监区服刑罪犯徐有功的证言证实,罪犯夏飞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