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黎明、任萍与张明、冯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黎明,任萍,张明,冯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708号原告:徐黎明,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系死者之父)。原告:任萍,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系死者之母)。被告:张明,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现羁押在萧县看守所。被告:冯艳,女,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现住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徐黎明、任萍诉被告张明、冯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黎明、任萍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明、冯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黎明、任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黎明、任萍撤回对被告张明、冯艳的起诉。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