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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合口味(香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口味(香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03号起诉人合口味(香港)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10楼21室。法定代表人郑明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少吟,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合口味(香港)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福建省台湾同胞接待站自成立福建省台湾饭店之后,未完全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由于福建省台湾同胞接待站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地产权不一致的状况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本应登记在福建省台湾饭店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福建省委对台办名下。起诉人请求本院判令被起诉人福建省台湾同胞接待站履行对第三人福建省台湾饭店的出资义务,将登记在中共福建省委对台工作办公室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为福建省台湾饭店,并由福建省台湾同胞接待站承担相应的变更税费等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系政策调整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合口味(香港)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源引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