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23号申请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研发楼。法定代表人魏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学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振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肖云,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不低于2131512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财产线索。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出具21315128元限额内的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4栋3层01、0××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201000289、武房权证湖字××号)二套。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1层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证号:夏国用(2010)第5**号]一栋。以上一、二项保全财产价值以21315128元为限。申请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