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成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