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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成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