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分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凯申请潘飞侵权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分执字第167号被拘留人潘飞,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在执行张凯申请潘飞侵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潘飞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