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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某某,男,汉族。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邴某某酒后驾驶甘AY82**号黑色“帕萨特”小型轿车沿榆中县栖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电管理处对面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丁某某撞伤,丁某某经送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邴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8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榆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邴某某逾期未换驾驶证且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在医院等待交警的到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案发后能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且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邴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煜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