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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张填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张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昌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填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珠国土金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定2012年6月起,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虹晖三路北小林前东新区13号地块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0.13亩。该地块在《珠海市金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为建设用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无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故对此项申请内容,本院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第一项:“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金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郁郁代理审判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