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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155号原告吴某。被告乔某。原告吴某诉被告乔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乔某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乔某起诉。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