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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执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忠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巴永志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巴永志,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监11号申请执行人:徐忠淼,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上海涵允纺织有限公司主任。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6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5号。被执行人:巴永志,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75组。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该公司董事长。徐忠淼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刑初字第141号���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巴永志、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监督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致使本案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忠淼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巴永志、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代理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