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马德与刘志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刘志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46号原告马德。被告刘志来。原告马德与被告刘志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德诉称:被告刘志来承包小工程,在上板城包个人盖房的活,被告找我们给他干活,共欠我工资6,400.00元,我找他给我打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资款6,400.00元并支付误工费。被告刘志来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两张,一张6,200.00元,一张200.00元。拟证明被告欠其工资款共计6,4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德受被告刘志来雇佣为其干活,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6,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现原告马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支付误工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志来欠原告马德工资款属实,有欠条为证,应当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误工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德欠款6,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刘志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