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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绍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3134号原告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法定代表人管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绍卫,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绍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兰考县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潇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