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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9刑初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决定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9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泰顺县司前镇台边村家中,通过“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受他人押注赌博。期间共累计收受“六合彩”赌注金额9706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六合彩账本、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票据、通话记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人吴某、夏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微微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蜀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