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谢卫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卫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69号罪犯谢卫家,曾用名谢卫佳,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郴北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卫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卫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卫家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