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成营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成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3号罪犯徐成营,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徐成营有期徒刑七年,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贪污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原单位,受贿赃款28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其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2)泰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12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徐成营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徐成营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成营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徐成营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驳回申诉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成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2.8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成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审判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