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金玲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38号罪犯王金玲,女,41岁(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007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高文兰的减刑建议,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玉梅、助理检察员胡雪乔,以及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女子监狱警官田佳、王晓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金玲及证人王硕、焦小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金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王金玲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金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和程序违法,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对王金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王金玲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王硕、焦小青的证言;(3)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王金玲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王金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