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希琼,朱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涛,周希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72号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3439-6。法定代表人黄加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郡,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朱涛,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希琼,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涛、周希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