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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金赞与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郑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赞,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郑杰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金赞,男,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住所地潮州市奎元广场B幢三层B号、四层B之3号。代表人:陈东城。被告:郑杰波,男,汉族,住揭阳市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赞诉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郑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赞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7元,由原告金赞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