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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梅珍与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梅珍,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771号申请执行人伍梅珍。被执行人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群。申请执行人伍梅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相应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记香代理审判员  周 博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