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单文飞与周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飞,周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单文飞,个体户。被执行人周红光,个体户。单文飞与周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涟高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红光应付申请执行人单文飞借款60000元,承担诉讼费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单文飞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周红光作为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本院执行,其长期外出不归,具体地址不详。经对被执行人周红光财产进行调查,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产权、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