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薛鲁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鲁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19号罪犯薛鲁义,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鲁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2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大审刑执字第23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大审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鲁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2013年12月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薛鲁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鲁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鲁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