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祖明诉被告沿滩区王井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明,沿滩区王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81号原告许祖明,男,汉族,194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沿滩区王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宋丽,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祖明诉被告沿滩区王井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祖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祖明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祖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祖明负担。审判员 李水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