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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厚富,凯维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凯维齐,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厚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5号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6993-3。法定代表人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维齐,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详,职务不详。被告马厚富,男,194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维齐、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厚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冷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