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书记员李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范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湘阴县新泉镇群建村八组自己家中,先后8次贩卖毒品给下线吸毒人员廖某某、许某某等人。2015年7月21日,湘阴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疑似物2小包,净重0.7606克,麻古疑似物3小包,净重0.1101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5年9月18日,湘阴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疑似物15小包,净重9.1300克,麻古疑似物35小包,净重0.9755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该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范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湘阴县新泉镇群建村八组自己家中,先后8次贩卖毒品给下线吸毒人员廖某某、许某某等人。2015年7月21日,湘阴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疑似物2小包,净重0.7606克,麻古疑似物3小包,净重0.1101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5年9月18日,湘阴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疑似物15小包,净重9.1300克,麻古疑似物35小包,净重0.9755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2015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015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2015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6、2015年8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7、2015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2015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①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开车到关公潭乡(现新泉镇)群建村一姓范的尿毒症贩毒人员(即被告人范某某)手里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同年8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又到被告人范某某家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回家予以吸食。②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到新泉镇群建村一尿毒症患者(即被告人范某某)家,从范某某处购买1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同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从被告人范某某手中购买150元的毒品供自己吸食;同年8月13日晚上又从被告人范某某手中购买150元的毒品冰毒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③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8日中午,他骑摩托车到被告人范某某家从范某某处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回家吸食了一部分,次日中午与汤某吸食了剩下的部分毒品。④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9日中午,他打电话问吴某某有东西(指毒品)没,吴某某说还有点,他就骑摩托车到吴某某家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该证言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相吻合。⑤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8日晚,他坐吴某某的车到被告人范某某家,从范某某手上购买了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同年9月2日晚他骑摩托车到被告人范某某家从范某某手里购买了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供自己吸食。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他对在新泉镇群建村八组自己家中,于2015年6月8日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同年6月8日、9月20日两次贩卖100元的同种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同年7月初、8月初、8月13日三次各贩卖150元、150元、150元的同种毒品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同年7月份的一天、8月7日左右的一天各贩卖200元、100元的同种毒品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同年7月21日公安民警从他家中搜出冰毒2小包、麻古3小包,同年9月18日,公安民警从他家中搜出冰毒15小包、麻古35小包的事实供认不讳。3、一组辨认笔录。①证人许某某与被告人范某某的相互辨认。②证人廖某某与被告人范某某的相互辨认。③证人吴某某与被告人范某某的相互辨认。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5年8月13日晚,公安人员对证人许某某(吸毒人员)人身检查,发现1包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重约0.3克,已予以提取保全,印证了证人许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晚从被告人范某某处购买150元毒品冰毒的事实。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①2015年7月21日晚,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范某某住宅搜查出2小包冰毒疑似物、3小包麻古疑似物,经鉴定,2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76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小包麻古疑似物,净重0.11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②2015年9月18日上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范某某住宅内搜查出15小包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35小包红色药丸状麻古疑似物,经鉴定,15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9.13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5小包麻古疑似物净重0.97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两次搜获的毒品被扣押后,现均予以收缴。6、一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吴某某、廖某某、许某某、王某、汤某均系吸毒人员,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事实。7、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疾病诊断书。证明被告人范某某身患:①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②左前臂动静脉内瘘成形术。现需维持性血液透析。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范某某系被传唤到案。9、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冰毒、麻古而多次向多人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丰 亚人民陪审员  刘 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