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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林植茂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6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权利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上旬开始,委托“阿勇”(另案处理)为其加工生产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火力”、“赤焰战虎”、“BLAZINGTEENS”悠悠球玩具产品,委托“阿平”(另案处理)为其印制侵犯上述商标权的玩具包装彩板,并将生产的悠悠球玩具产品存放在本区凤翔街道外埔居委工业区南二路三号茂达玩具厂内。2014年10月l5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茂达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火力”、“赤焰战虎”、“BLAZINGTEENS”注册商标权的玩具产品“火力少年传奇再现悠悠球”共33600颗(价值人民币1036560元)及配件51袋。被告人林某甲于2014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人林某乙、王某、孙某、杨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以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民事和解协议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树全审判员  林焕生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