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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与俞士鸿、蔡银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俞士鸿,蔡银娥,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21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平海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俞士鸿。被执行人蔡银娥。被执行人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迫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士鸿、蔡银娥、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园商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2015)园执字第00615号],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