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碧玲、方龙,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碧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联邦工业区一出租房内,通过互联网发布办理小额贷款的虚假广告,并以需要缴纳保险金、保证金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中:1.2015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2.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2015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2台。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石狮市看守所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25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锦凤、王思思陈述,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赃款共计人民币12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并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梁某某一万元、王某某二千五百元。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