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8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刑初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肖某甲,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姜某,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秋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代理检察员邓理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底至2013年9月27日,肖某某伙同肖某甲、刘某某、姜某、王某(另案处理)在武冈市玉龙路中医院对面戴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内开设赌场,采用“三公”的赌博方式进行抽水,赌场分为四股,肖某甲、姜某、肖某某各占一股,刘某某、王某合占一股,每股出资2500元为赌场活动资金,总共出资10000元以维持赌场的正常运转,在不收利息的前提下借钱给参赌人员参赌。肖某某、肖���甲、刘某某、姜某、王某从赌博场子中抽水获利,每把抽水20元,戴某某每天从抽得的水钱中收取200或300元作为场地费,赌博场子一共开设20余天,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王某共非法获利60000余元左右。戴某某获利5000余元。2013年9月27日,姜某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悔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曾某某、姚某某、肖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姜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