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492孟根其其格与杨艳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2号原告孟某某,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于学民,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葛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