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阮峰阳与赵令春、陈国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峰阳,赵令春,陈国兵,玉环县江城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阮峰阳。被执行人赵令春。被执行人陈国兵。被执行人玉环县江城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国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阮峰阳与被执行人赵令春、陈国兵、玉环县江城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8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153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令春、陈国兵、玉环县江城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153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23元。在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通过省高院执行点对点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县金融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3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阮峰阳发现被执行人赵令春、陈国兵、玉环县江城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