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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钦芮与张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钦芮,张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孙钦芮被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孙钦芮与被执行人张涛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钦芮与被执行人张涛抚养费纠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东升二〇一六年二���一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