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84号罪犯张市委,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市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4年5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市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市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市委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市委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2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