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新安供电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河南新安供电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0323民督2号申请人:国网河南新安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干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昭,经理。申请人国网河南新安供电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2016年1月26日与被申请人制作的《电费对帐单》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2015年11月、12月及2016年1月的电费本金9487362.77元,要求被申请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电费(人民币)9487362.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国网河南新安供电公司电费款本金(人民币)9487362.77元,并承担申请费2607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裴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