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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加惠、陈宗平、陈宗艳、陈宗琼与申请执行古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惠,陈宗平,陈宗艳,陈宗琼,古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赵加惠,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宗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宗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宗琼,汉族。被执行人:古纪明,汉族。赵加惠、陈宗平、陈宗艳、陈宗琼与古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绵竹执恢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