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俊羽、欧某甲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羽,欧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羽,绰号“大某”,男,农民,身份证号码×××06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亚尧,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某甲,男,农民,身份证号码×××00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羽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欧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羽及其辩护人吴亚尧、被告人欧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陈俊羽寻衅滋事的事实2014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俊羽、林某聪(因本案已获刑)、欧冠泉、姚智(后二人刑拘在逃,另案处理)、“锐志”、“亚力”、“小鸡”(三人身份未明)等人在吴川市海港大道某KTV搭乘电梯下楼时,在电梯内取笑被害人陈某丙的衣着似蜘蛛侠。陈某丙下到一楼后,便打电话给朋友陈某戊等人来搭其回家。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某KTV门前时,陈俊羽、林某聪等人以为陈某丙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于是便在“小鸡”的小汽车上拿出铁水管、刀等工具对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进行殴打,其中陈俊羽持刀追砍陈某丙。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被打后丢弃摩托车四散逃跑,陈俊羽、林某聪等人又持水管、刀等工具砸打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丢弃在现场的摩托车。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丙被锐器作用左腰背部,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陈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丁、陈某己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被砸打坏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620元。(二)陈俊羽、欧某甲聚众斗殴的事实2015年3月23日凌晨,黎某达(另案起诉)电话联系袁嘉明(另案起诉)想购买毒品K粉。袁嘉明便将一小包毒品K粉送到吴川市博铺花圈“奔腾网吧”附近贩卖给黎某达。黎某达便向袁嘉明支付现金人民币200元。黎某达向袁嘉明购买到毒品K粉后,与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一起吸食。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吸食了K粉后,认为袁嘉明贩卖的K粉是盐,于是打电话要求袁嘉明对此事负责和赔偿。2015年3月23日6时许,袁嘉明和刘雄焕(另案起诉)一起去博铺花圈和黎某达等人就购买毒品K粉一事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袁嘉明、刘雄焕赔偿了585元给黎某达等人,但被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等人打伤。袁嘉明、刘雄焕回到梅录“星海网吧”后觉得很气愤,便将此事先后告知阮强(另案起诉)、杨某健(另案起诉)、吴永升(在逃,另案处理)、郭权锋(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大家商议要对黎某达等人进行报复。期间,袁嘉明、刘雄焕等人多次打电话与黎某达等人争吵,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24日凌晨在博铺花圈准备斗殴。2015年3月23日晚上,袁嘉明、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等人准备了两支散弹枪、两支手枪、一辆面包车等作案工具,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也准备了水管、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双方均作好了打架的准备。2015年3月24日凌晨,由张志海(刑拘在逃,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搭载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一起去到博铺花圈找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等人。因袁嘉明于2015年3月23日6时许在博铺花圈被黎某达等人打伤,袁嘉明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刘雄焕,方便刘雄焕与黎某达联系。张志海驾驶面包车搭载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一起去到博铺花圈时,见到驾乘摩托车的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到达,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也发现了刘雄焕、阮强等人乘坐的面包车,陈俊羽准备持水管与刘雄焕等人对打,坐在面包车内的吴永升、郭权锋等人即持散弹枪向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射击,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见状丢弃摩托车逃窜,陈俊羽、欧某甲因逃跑不及被打伤。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等人开枪后便乘面包车逃跑,后与袁嘉明汇合后逃窜。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俊羽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欧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俊羽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枪进行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俊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但其辩解称:当时是给了300元人民币向袁嘉明购买毒品K粉的。被告人陈俊羽的辩护人吴亚尧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根据当庭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陈俊羽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2、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陈俊羽当时距离刘雄焕等人有十米远时,刘雄焕等人已经持枪射击,被告人被打伤后就逃走了,并未实际参与斗殴行为,因此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俊羽也被打伤了,属于聚众斗殴的受害人,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陈俊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但其辩解称:当时是给了300元人民币向袁嘉明购买毒品K粉的;案发当晚其持有水管前去博铺街道花圈打架。经审理查明:(一)陈俊羽寻衅滋事的事实2014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俊羽、林某聪(因本案已获刑)、欧冠泉、姚智(后二人刑拘在逃,另案处理)、“锐志”、“亚力”、“小鸡”(三人身份未明)等人在吴川市海港大道某KTV搭乘电梯下楼时,在电梯内取笑被害人陈某丙的衣着似蜘蛛侠。电梯下到一楼后,陈某丙便打电话给朋友陈某戊等人来搭其回家。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某KTV门前时,陈俊羽、林某聪等人以为陈某丙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于是便在“小鸡”的小汽车上拿出铁水管、刀等工具对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进行殴打,其中陈俊羽持刀追砍陈某丙。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被打后丢弃摩托车四散逃跑,陈俊羽、林某聪等人又持水管、刀等工具砸打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丢弃在现场的摩托车。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吴公〈司〉鉴〈活〉字(2014)1262、1274、1275、1276号)检验鉴定:陈某丙被锐器作用左腰背部,其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陈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丁、陈某己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吴价认〈1〉(2014)466号)鉴定,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己等人被砸打坏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620元。(二)陈俊羽、欧某甲聚众斗殴的事实2015年3月23日凌晨,黎某达(另案起诉)电话联系袁嘉明(另案起诉)想购买毒品K粉。袁嘉明便将一小包毒品K粉送到吴川市博铺街道花圈“奔腾网吧”附近贩卖给黎某达。黎某达便向袁嘉明支付现金人民币300元。黎某达向袁嘉明购买到毒品K粉后,与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一起吸食。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吸食了K粉后,认为袁嘉明贩卖的K粉掺杂有盐粉,于是打电话要求袁嘉明对此事负责和赔偿。2015年3月23日6时许,袁嘉明和刘雄焕(另案起诉)一起去吴川市博铺街道花圈和黎某达等人就购买毒品K粉一事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袁嘉明、刘雄焕赔偿了585元给黎某达等人,但被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等人打伤。袁嘉明、刘雄焕回到吴川市梅录街道“星海网吧”后觉得很气愤,便将此事先后告知阮强(另案起诉)、杨某健(另案起诉)、吴永升(刑拘在逃,另案处理)、郭权锋(刑拘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大家商议要对黎某达等人进行报复。期间,袁嘉明、刘雄焕等人多次打电话与黎某达等人争吵,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24日凌晨在吴川市博铺街道花圈准备斗殴。2015年3月23日晚上,袁嘉明、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等人准备了两支散弹枪、两支手枪、一辆面包车等作案工具,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也准备了水管、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双方均作好了打架的准备。2015年3月24日凌晨,由张志海(刑拘在逃,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搭载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一起去到吴川市博铺街道花圈找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等人。因袁嘉明于2015年3月23日6时许在吴川市博铺街道花圈被黎某达等人打伤,袁嘉明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刘雄焕,方便刘雄焕与黎某达联系。张志海驾驶面包车搭载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一起去到约定地点时,见到驾乘摩托车的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到达,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也发现了刘雄焕、阮强等人乘坐的面包车,陈俊羽准备持水管与刘雄焕等人对打,坐在面包车内的吴永升、郭权锋等人即持散弹枪向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射击,黎某达、陈俊羽、欧某甲见状丢弃摩托车逃窜,陈俊羽、欧某甲因逃跑不及被打伤。刘雄焕、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等人开枪后便乘面包车逃跑,后与袁嘉明汇合后逃窜。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吴公〈司〉鉴〈活〉字(2015)416、417号)鉴定,陈俊羽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欧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俊羽及其他同案人一起于2015年4月23日与被害人陈某丙已经达成《谅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丙的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陈某丙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陈俊羽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人林某聪、黎某达、袁嘉明、刘雄焕、阮强、杨某健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的陈述;4、证人彭某、梁某、欧某乙、欧某丙、陈某甲、龙某、容某、欧某丁、陈某乙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以及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移动客户通话清单;7、搜查证、搜查笔录;8、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通知书;9、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0、现场监控视频的截图辨认、视听资料以及制作说明;11、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3、办案说明;14、户籍资料;15、谅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在聚众斗殴罪中犯罪行为状态的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及其同案人黎某达因购买毒品K粉的纯度问题先将同案人袁嘉明、刘雄焕打伤;同案人袁嘉明、刘雄焕被打伤不服,纠集阮强、杨某健、吴永升、郭权锋等人意欲报复,多次与同案人黎某达电话争吵并约定好双方聚众斗殴的时间、地点;后同案人黎某达、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为聚众斗殴积极准备工具(包括水管、摩托车);案发当晚,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及其同案人黎某达驾驶摩托车手持水管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斗殴的地方,发现对方驾驶面包车,准备持水管与对方对打,但发现持有多支枪准备射击的情况下便转身逃跑,因躲避不及被对方打伤。纵观上述作案过程,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以及同案人黎某达主观上已经明知对方意欲报复邀约其打架斗殴而仍然接受邀请,约定时间地点聚众斗殴;客观上两被告人与同案人黎某达积极准备斗殴的工具,案发当晚三人持械到达约定地点与对方正面相遇,在对方驾驶面包车猛追、开枪射击的情况下,三人才选择暂时躲避,因躲避不及被击伤。由此可知,本案中同案人袁嘉明、刘雄焕等人一方已经开枪射击,并造成多人受伤,由于前者实力明显强于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一方,造成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一方被动挨打,但这只是实力方面造成的现象,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及其同案人黎某达已经与同案人袁嘉明、刘雄焕、阮强、杨某健等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属于既遂。关于被告人陈俊羽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逐一评析如下:1、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显示,被告人陈俊羽与“大某”属同一人。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俊羽与被害人陈某丙达成的《谅解协议书》以及被害人陈某丙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合法有效。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陈俊羽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由前所述,双方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持枪、持械来到约定的地点,同案人袁嘉明、刘雄焕等人一方已经开枪射击,并造成多人受伤,由于前者实力明显强于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一方,造成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一方被动挨打,但这只是实力方面造成的现象,因此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及其同案人黎某达已经与同案人袁嘉明、刘雄焕、阮强、杨某健等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属于既遂。3、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吴公〈司〉鉴〈活〉字(2015)416、417号)鉴定,陈俊羽、欧某甲确有受伤,但属双方聚众斗殴,因此不能就此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本院不予采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受伤可减轻处罚”意见。4、经查实被告人陈俊羽到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本院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陈俊羽归案后确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羽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枪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二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俊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俊羽已与被害人陈某丙达成了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俊羽、欧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俊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二、被告人欧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代理审判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谷晓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